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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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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根据《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现公布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详见附件)。对目录所列商品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附件: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610319002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西服套装
6103190041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西服套装
61032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
6103230090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
6103290020 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
610342003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
610342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裤等
6103430094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
6103430099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裤
6103490025 其他人造纤维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26 其他人纤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27 其他人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短裤
610349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51 其他纺织料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53 其他纺织料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61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式短裤
6103490063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式短裤
61041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西服套装
6104190091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西服套装
61042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104230090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女便服套装
6104290020 人造纤维制其他女便服套装
6104290031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6104290033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610462005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马裤
610462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裤
61046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裤
6104690024 其他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29 其他人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裤
610469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51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钩编其他女长裤
6104690053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钩编其他女长裤
610469006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短裤
610469006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短裤
6105100091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100099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衬衫
6105200091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20009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衬衫
6105900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3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610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衬衫
6106200090 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未列名女衬衫
6106900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610690003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610711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6107120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6108110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长衬裙及衬裙
6108191000 棉制女式长衬裙及衬裙
610821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6108220090 化纤制其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610891001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内裤、内衣
610892001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内裤、内衣
6109100010 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6109100021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T恤衫
6109100022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T恤衫
6109100091 其他棉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100092 其他棉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100099 其他棉制女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41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保暖式内衣
6109909042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内衣
6109909043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内衣
6109909051 化学纤维针织或钩编男T恤衫
6109909052 化学纤维针织或钩编女T恤衫
6109909061 化纤针织或钩编男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62 其他化纤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63 其他化学纤维制女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10200032 棉制针织起绒男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33 棉制针织起绒女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42 棉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200043 棉制针织或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200072 棉制非起绒男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73 棉制针织非起绒女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92 其他棉制非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20009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套头衫等
6110300036 其他化纤针织起绒男套头衫
6110300037 其他化纤针织钩编起绒男开襟衫等
6110300038 其他化纤起绒针织女套头衫
611030003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
6110300096 其他化纤针织非起绒男套头衫
6110300097 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男开襟衫等
6110300098 其他化纤制针织非起绒女套头衫
611030009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
6110909041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909042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909045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909046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909061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男套衫等
6110909062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女套衫等
6110909065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男套衫等
6110909066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女套衫等
6112110011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1001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120021 合成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20029 合成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190031 人造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90039 人造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209021 化学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滑雪套装
6112209029 化学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滑雪套装
6113000041 其他橡胶处理棉制男式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2 其他塑料等处理棉制男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3 其他橡胶处理棉制女式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4 其他塑料等处理棉制女长裤及短裤
6113000051 其他橡胶处理纺织材料男长裤短裤
6113000053 其他塑料等处理的毛、化纤制男裤
6113000054 其他塑料等处理纺织材料男长短裤
6113000057 其他橡胶处理纺织材料女长裤短裤
6113000058 其他塑料等处理的毛、化纤制女裤
6113000059 其他塑料等处理纺织材料女长短裤
6114200021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成人及男童套头衫
6114200022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童套头衫
611420002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套头衫
6114300021 化纤针织或钩编男成人及男童套头衫
6114300022 化纤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童套头衫
6114300029 化纤针织或钩编女式套头衫
6117900032 棉制针织衬衫的零件
6117900034 棉制针织长裤、短裤、马裤的零件
6117900042 化纤制针织衬衫的零件
6117900044 化纤制针织长裤、短裤、马裤零件
6203199010 棉制男式西服套装
6203199091 其他材料制男式西服套装
620322001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22009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230091 其他合成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99011 人造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99019 人造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421090 棉制男式阿拉伯裤
6203429051 棉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29059 棉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29061 棉制男成人长裤、马裤
6203429062 棉制男童长裤、马裤
6203429069 棉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203429099 棉制其他男式短裤
6203431090 合纤制男式阿拉伯裤
6203439071 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39079 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39081 其他合纤制男成人长裤、马裤
6203439082 其他合纤制男童长裤、马裤
6203439089 其他合纤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203439099 其他合纤制男式短裤
6203499025 人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99026 人纤制其他男式长裤、马裤
6203499029 人纤制男式短裤
6204120000 棉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199091 其他材料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220010 棉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20090 棉制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204230091 其他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11 人造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19 人造纤维制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20 其他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40 其他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620022 其他棉制女式长裤、马裤
6204620029 其他棉制女童长裤、马裤
6204620099 其他棉制女式短裤
6204630029 合纤制其他女式长裤、马裤
6204630099 合纤制其他女式短裤
6204690019 人纤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4690092 其他材料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4690094 其他材料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5200010 不带缝制领的棉制男成人衬衫
6205200099 其他棉制男式衬衫
6205300091 化学纤维制其他男成人及男童衬衫
6205300099 化纤制其他男成人衬衫
6205901021 丝制其他非针织男式衬衫
6205901029 丝制其他非针织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1041 丝制非针织男式衬衫
6205901049 丝制其他非针织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901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衬衫
6205909019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9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衬衫
6205909039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衬衫
6207110000 棉制男式内裤及三角裤
6207192000 化纤制男式内裤及三角裤
6207910011 棉制男式内衣式背心
6207910012 棉制男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7910019 棉制其他男童非内衣式背心
6207910099 棉制男式其他内衣
6207920011 化学纤维制男式内衣式背心
6207920012 化学纤维制男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7920019 化学纤维制其他男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110000 化纤制女式长衬裙及衬裙
6208192000 棉制长衬裙及衬裙
6208910010 棉制女式内衣式背心、三角裤等
6208910021 棉制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910029 棉制其他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920010 化纤制女式内衣式背心、三角裤等
6208920021 化纤制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920029 化纤制其他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10400013 塑料等处理的化纤制男式长、短裤
6210400023 用塑料等处理的毛制男式长、短裤
6210400033 用塑料等处理的棉制男式长、短裤
6210400093 塑料等处理其他纺材制男长、短裤
6210500013 塑料等处理的化纤制女式长、短裤
6210500023 用塑料等处理的毛制女式长、短裤
6210500033 用塑料等处理的棉制女式长、短裤
6210500093 塑料等处理其他纺材制女长、短裤
6211201000 棉制滑雪套装
6211209020 化纤制滑雪套装
6211329011 棉制男式运动套装
6211329019 棉制其他男式运动套装
6211329090 棉制男式其他服装
6211339011 化纤制男式运动套装
6211339019 化纤制其他男式运动套装
6211339099 化纤制男式其他服装
6211420011 棉制女式运动套装
6211420019 棉制其他女式运动套装
6211430011 化纤制女式运动套装
6211430019 化纤制其他女式运动套装
6217900024 棉制长裤及马裤的零件
6217900034 化学纤维制长裤及马裤的零件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商业部等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保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城乡建设环保厅(房地产管理局),粮食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
兹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1984年11月10日《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稍加修改后,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亦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各公安分局、县局、派出所,各区、县粮食局、粮食中心店、机关、居民粮油管理所、农村粮食购销站,各房地产管理分局:
近年来,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案件当事人之间因离与不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常不一致,法院判决或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时,常因另一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原户、粮簿和房屋权状,致使这些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有的当事人因无户、粮关系,影响子女上学,长期购买议价粮、油;有的当事人因得不到房屋权状,不能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为办理这些手续,他们到处奔走,往往无济于事。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四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关于粮食关系的办理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转的户口证明及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粮管所办理粮食分立、迁转手续。当地粮管所应依据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予以办理,迁出粮食关系;
(二)如一方当事人拒绝给原购粮证,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粮管所办理迁出粮食手续,粮管所据此予以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已迁出人的口粮,在底册上予以注明。
三、关于房屋产权变动
(一)法院在办案时,应先收取原房屋权状。如果需要变动,在结案后随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如果因其他原因未收到原权状的,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
(二)房管部门在接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房屋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达前,一方当事人拒绝交回原权状的,由原审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房管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变动。
1984年11月10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适用本办法。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的;
  (二)违法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二)对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五)对市或者区、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六)对市或者区、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本级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七)影响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直接受理。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认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