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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1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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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名称为“中国烟台”,是烟台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 “中国烟台”网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办事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分网站组成。
  “中国烟台”网站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机关网站以及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网站在首页建立链接,为公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中国烟台”网站由烟台市人民政府主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委托市信息产业局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以“宣传烟台,构筑桥梁,公开政务,服务社会”为宗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务信息和公益性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烟台”网站根据烟台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八条 “中国烟台”网站栏目的变动或改版,市信息产业局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相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中国烟台”各分网站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产业局对分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中国烟台”网站及各分网站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与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中国烟台”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烟台”网站发布、转载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烟台”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八条 网站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十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台”分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信息产业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分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要定期对各分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域名与信箱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烟台”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中国烟台”网站提供主网站和分网站的统一域名服务。为主网站提供yantai.gov.cn三级域名,同时为各分网站提供四级域名的服务。
  (二)中文域名按烟政发〔2002〕83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烟台”网站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免费提供统一的电子信箱服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提供信箱空间,各单位信息主管人员负责本单位信箱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烟台”网站电子信箱管理人员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定期对“中国烟台”网站及分网站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对各单位公开信箱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必要时将统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中国烟台”网站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为了使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同整个项目的评估工作同步进行,提高项目评估效益和质量,以利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的正常建设,经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商,现就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拟使用银行贷款的,均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具体贷款额度。在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由建设银行参加评估,并从贷款额度、科率和偿还期限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经银行评估同意贷款的
项目,在以后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前,如未发生重大变化,则不再进行评估,由银行直接按国家计划安排贷款资金,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的各种因素引起项目超过原概算,其超支部分,除已有明文规定承担者外,原则上按原批准概算的各类投资比例分摊补足。
二、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尚未新开工并拟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近期内由国家计委通知建设银行进行评估,建设银行应在接到通知3—4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意见。
三、续建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凡原未准备使用银行贷款,中途需要改用部门建设银行贷款的,其所需贷款和贷款额度由国家计委与建设银行商定,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送请建设银行进行评估(建行需在二个月内提出评估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


四、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评估工作,也应比照本通知上述原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具体评估办法,由建设银行与各部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五、请有关部门(公司)、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与建设银行密切配合,按本通知精神衔接好各项工作,搞好项目贷款的评估工作。
六、对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时,应通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建设银行参加。
七、若有其他专业银行承担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的,均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八、对项目进行评估时,不得向项目收取费用。



1992年1月17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大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代为招聘。企业自行招聘职工,应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或者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濡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录用、解聘和辞职,全同期限,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劳动合同中不得有对职工的歧视性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作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计划生育手术期的;
(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的;
(三)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有升学、外迁特殊情况的。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可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职工或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和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
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对按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补偿金外,还应按企业平均工资发给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由企业和职工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鞔和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安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国政府规定的现行工时制度,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企业因生产需要,在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在公休日或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应发给高于日标准工资额的加班费;在法定节日、假日加班,应发给高于日标准工资额200%的加班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的监督、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