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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3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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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要求,我局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合法药品批准文号进行了换发,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是,在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中,发现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我局决定对涉及该三个方面问题的药品批准文号予以注销(详见附件),并将此次注销的药品批准文号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的品种存在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已被我局停止使用;有的品种在市场抽验中不符合规定,其药品批准文号已被撤消。这些品种在药品批准文号被撤销后又上报申请换发批准文号并已获批准(见附件1)。由于这些药品已无法保证其质量,严重威胁用药安全,因此,这些品种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已上市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在6个月内收回并作销毁处理。

  二、有的同一品种规格分别上报几份资料,并分别获得了药品批准文号;部分品种在换发药品批准文号过程的同时进行集团内部调整;还有些品种既参加了中药地方标准整顿工作,又参加了全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并分别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见附件2)。这不符合同一品种规格换发一个药品批准文号的原则。由于这些药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此类品种自发文之日起印有该批准文号的原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再印刷,用完为止,已上市的药品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三、省局或企业来函,要求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有些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范围(见附件3)。
  对上述品种,各省局尚未打印下发《药品注册证》的,应立即停止打印下发。已打印下发《药品注册证》的,请各省局收回《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统一上缴我局药品注册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照上述要求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印发《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2000]908号


印发《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经贸委(经委)、司法厅(局),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 家 经 贸 委
司  法  部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
用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个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学法用法与建立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促进和保障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目标与要求

  通过法律知识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全面、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掌握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保护企业经营安全及合法权益的能力。

  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并能正确运用于经营管理工作之中。要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供制度和组织保证。

  三、学习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2.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

  3.有关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

  4.有关宏观调控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5.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6.有关保护环境、资源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学习方法

  1.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通过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提供学习机会。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30小时。

  2.国家经贸委将把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作为“十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重点培训。

  3.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国家经贸委根据企业改革、发展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按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写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教育教材。

  五、考试考核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考试考核”的职能分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合法权益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全面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经贸委、司法厅(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建立考试考核制度,结合企业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对其学法用法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考试考核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上而下,避免重复。行业系统的考试考核主要以专业法为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考试考核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调动其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不重视法律学习,有法不依的,要及时纠正,通报批评。对违法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领导同志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指导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领导小组在全国普法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地党委宣传部、经贸委、司法厅(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组织指导工作。(完)


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1〕2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实施以来,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我会对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诉记录。对未经核实和查处的投诉记录不予登记。保险营销员因为投诉事项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处罚的,在违法违规记录中进行登记。

  二、取消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公司表彰奖励事项和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处分事项。

  三、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诚信记录的管理。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各地相关行业组织负责登记的,经保监局审核后方可发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会将于2011年6月30日前删除投诉记录和公司登记事项。各保监局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对违法违规记录的审核清理。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