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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

时间:2024-07-04 10:0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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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增强其合法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满两年,制定机关应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合法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清理。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即时清理。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评估,制定评估计划,并于5月30日前报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或评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并组织实施。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修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工作。

第八条 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㈢ 开展调查研究;

㈣ 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

㈡ 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㈢ 是否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㈣ 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㈤ 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二条 评估可通过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公开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组织专家分析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专栏和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政府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专栏,登载被评估规范性文件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在年度评估计划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负责评估的单位起草评估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补充、完善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需要清理的,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㈠ 适用期已过;

㈡ 调整对象已消失;

㈢ 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或修改;

㈣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取代;

㈤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㈠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㈡ 部分内容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

㈢ 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㈣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㈠ 清理意见;

㈡ 提出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㈢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清理的基本情况;

㈡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㈢ 宣布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㈣ 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规范性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摘要: 本文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通过分析行政私益诉讼案例,提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是:以行政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为基本方法,以“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契合为司法哲学,以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 能动司法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对于为什么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能建构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法学界观点纷纭。如何解决当下的“国法”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天理和人情”又要求司法回应公益诉讼的矛盾?本文从三起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审理结果和审判经验的实证分析入手,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在论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念价值的同时,探讨以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促进和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司法路径,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所讨论的法理学问题是:一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对在私益诉讼中凸显出的社会公益诉求进行法律识别;二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来应对和处理行政诉讼中涉及社会公益诉求的各种社会矛盾;三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自然法”宣示者的社会责任;四是法官对于行政诉讼中私益与公益交织在一起的特殊情形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五是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路径选择中法官应当起到怎样的引领作用。

  一、典型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近十年来,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虽然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未能透过行政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规则设计和制度建构。本文选择的典型案例来源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和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均已审结的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这三起典型案例的起诉者均为居住在武汉市汉阳区的公民马长松。马长松是武汉市园林局下属国营汉阳渔场的职工,同时也是该渔场龙阳湖渔业养殖承包人。龙阳湖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是武汉市人民政府特许从事渔业养殖的面积较大的湖泊。2004年,原告马长松与国营汉阳渔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渔业养殖承包协议,并开始承包养鱼。但养殖经营却并不顺利。由于龙阳湖附近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地面径流污水均未经处理而直接向湖内排放,加上渔业养殖大量使用人工饲料和消毒药水等多种污染,造成湖水大面积污染,经常发生死鱼现象,最后龙阳湖的水质达到劣五类水体污染标准,凡投放的鱼苗立即死亡,根本无法从事渔业养殖。马长松承包后所投入的资金几乎全部损失,经济损失经过鉴定有239万元之巨。面对因水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马长松选择龙阳湖附近正在排污的大型企业武汉卷烟厂作被告,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其渔业养殖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民事诉讼证据难以确定环境污染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原告马长松与其代理律师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私益目的实现,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收集民事环境侵权责任的证据。马长松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和武汉市水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防治和防护龙阳湖水污染的法定职责并附带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元。

  案例一: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卷烟厂、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7)阳民二初字第43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二: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2007)桥行初字第27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马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24号,二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案例三: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2007)桥行初字第28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马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33号。二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一)审判过程:私益诉讼隐含公益诉求带来的诸多问题

  马长松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并不顺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

  首先,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虽然在民事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本案中的水质污染是多因一果所致,被告武汉卷烟厂拿出了行政机关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水处理达标检测报告辩称龙阳湖的水质污染与己无关,同时辩称龙阳湖周边还有几十余家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污水和几十万户居民的生活污水都在向龙阳湖直接排放,原告马长松应当去起诉其中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污水处理不达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生活污水处理的部门。原告马长松就此追加负责当地生活或污水处理的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国有企业作为本案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然而,被追加的四个共同被告均辩称其虽然负有处理生活污水的责任,但他们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水费收取来进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因为没有经费保障无法履职的应当免责。另外,五被告均辩称雨雪天地面径流的污染源以及马长松自己承包渔业养殖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样也是造成水质污染的多种原因之一,这个污染原因不能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多因一果的环境侵权情况如何划分环境污染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但举证证据难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再次分配举证责任?

  其次,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技术鉴定困难问题。对大面积湖泊水体环境污染原因的相关鉴定证据的技术含量要求很高,且现在还没有环境侵权的鉴定标准。环境侵权责任鉴定所需高昂的鉴定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对于提供了政府行政机关依合法程序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污水处理达标检测报告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其免责?工业排污、生活排污、自然污染和养殖业污染的成因和责任分担标准究竟如何划定?这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目前也无法进行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如此一来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

  再次,私益诉讼中隐含公益诉求的法律识别和价值判断问题。根据民事法官的释明和对举证责任的再次分配,原告马长松如果不能再提交相应的补强证据,法院可能难以支持他的民事诉讼请求。为了突破民事诉讼举证的困境,实现保护私益目的,马长松提起了行政取证之诉。虽然原告马长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初目的是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亦即是出于追求私益的目的。但是,环境污染多因一果带来的民事审判难题实际上就隐含着对社会公益的诉求。通过行政诉讼收集民事诉讼证据虽然是误打误撞引发了公益诉求,但其实社会公益早就隐含在众多的私益诉讼之中。

  (二)审判结果:基于社会公益诉讼性质的司法难题

  关于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是实行严格的地域管辖职责划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已明确授权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龙阳湖地处武汉市汉阳区辖区内,其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的行政管理职权理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承担。因此,鉴于本案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赋予水务局履行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因此,被告武汉市水务局不是对龙阳湖水污染防治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的适格主体。鉴于原告马长松对本案适格被告主体的诉讼对象选择错误,一审法院同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两份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给马长松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梦想当头一棒。原告马长松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查,承包合同虽然是马长松个人签订,但有40名原渔场职工在其承包的养殖场工作,马长松诉讼的目的还涉及40名职工生活保障的群体性利益问题,案件审理存在着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和不安定因素。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马长松还通过其代理律师邀请了专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事务的知名学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主流媒体对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报道,龙阳湖水质污染所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问题迅速成为当地政府行政机关、老百姓和社会舆论热议的公共话题,私益诉讼的目的意外引发了社会公益的诸多问题,使二审过程明显地显现出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这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表象上是原告马长松个人提起的三起私益诉讼,但实质上既有隐含群体性利益的诉求,又凸显公益诉求。如何通过解决行政私益诉讼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成为二审行政法官面临的难题。

  (三)审判经验:基于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的法理学诘问

  鉴于上述司法难题,合议庭尝试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结合,应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所涉及社会公益诉求,将行政审判中凸显的公益诉求与民事侵权纠纷合并化解,通过妥善化解民事行政关联案件中所涉及的个人利益、群体性利益和公共利益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关联诉讼涉及的社会公益诉求。法院通过协调和解的沟通方式使被诉行政机关认识到其在履行法定职责上确有欠缺,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依法积极履行龙阳湖水污染治理和防治相关的法定职责,有效地促进了龙阳湖的环境污染治理和防治工作。经过合议庭多次主持行政协调和解及一审法院积极配合做好民事调解工作,马长松提出的渔业养殖损失及40名渔场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均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主管行政机关的妥善安置和补偿,马长松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也达成了谅解。于是,马长松自愿提出撤回民事一审起诉和行政上诉的申请,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均以撤诉方式审理结案。

  三起案件妥善处理的审判经验是:法官在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运用行政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司法审判方法,一并妥善解决了带有公益诉求的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行政审判权的运行既解决了私益诉讼纠纷,又化解了其中涉及的社会公益诉求,案件以私益诉讼为起点,以公益诉讼为终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典型案例的审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向法学理论界提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求之间寻找兼顾私益和公益的平衡点?在私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如何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行政法官的实践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我们预见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未来。

  二、价值理念的确立与追求

  面对审判过程中显现出的社会公益诉求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层面来思考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社会利益。”①然而,因其在不同时代的内涵各不相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如何界较为困难。而且,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又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仅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还必须具有诉讼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法官如何识别和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如何识别公益与私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区别,需要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公益诉讼的价值理念来进行识别和判断。

  (一)现代行政审判权能动运行的价值理念

  “当今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和复杂性。”②行政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体现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公益诉求凸显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公共管理职责履行等范畴内。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并未设置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加上现在各地法院普遍实行的是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大量涉及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还是难以被法院受理立案。正如本文典型案例一样,目前只能是通过私益诉讼的方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公益诉求。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4.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四)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集聚区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集聚区建设项目审批进行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投标法、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处分处罚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