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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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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及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紧紧围绕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对流通环节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重大节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在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把注册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三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四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行为;五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六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和农村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整顿工作的标准,务求整顿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地要把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食用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突出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市场的专项检查,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冷藏条件、过期变质、食品卫生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节日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同时,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三)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并予以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依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无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食品的,坚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继续推进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严格食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要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协议准入、场店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要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并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要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改进措施,创新方式,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狠抓食品案件查处,加大对大要案件的力度查办。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做到案情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不放过,内外勾结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追究责任的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规范化水平。要强化立法立规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各项制度,突出抓好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在专项执法检查落实食品经营者健全自律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和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的覆盖面、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等办法,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步伐,创新监管手段。根据“金信工程”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利用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互联互通,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层层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总局。

(二)严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市场的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尤其是要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按照划片分段、责任到人的要求,把监管任务落实到工商所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内部间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间、地区间以及与公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四)强化督导,狠抓检查落实。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都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把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逐项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年底前,总局将组织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今年6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结和统计表,11月15日前上报全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对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52号





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品牌创建工作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目标任务

用4年时间,全面推进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地域保护(认证)以及农业类名牌产品等五大类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具体做到: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25个,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15个,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8个,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3个,广东省农业类名牌产品10个和中国名牌产品2个(具体见附表)。创建一批本市农业品牌,提高潮州农产品知名度和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级绿色食品、国家级有机食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绿色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或农业部认可的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名牌产品。对当年被广东省农业厅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的单位如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如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后,再获得国家级名牌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四、资金来源

(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奖励按《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潮府[2002]30号)执行;

(二)无公害农产品奖励资金继续在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国家绿色食品、国家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等三个奖项,市级财政从2004年起至2007年止,逐年安排奖励资金。

五、审定程序

自本办法颁布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行申报,于次年1月份向所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潮州市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送市农业局审核。由市农业局审核确定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对拟申报认证的农产品,要统一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服务,将农产品创优质名牌、品牌和质量认证申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农业品牌效应,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技术和申报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明市旅游业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监察,是指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和旅游综合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监察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昆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监察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察工作。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市容、交通、园林、民族、宗教、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监察工作。
第五条 旅游业监察实行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监察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
(二)检查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调解;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旅游业监察人员。
第八条 旅游业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参加年度审查的情况;
(二)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参加年度审查的情况;
(三)旅游经营许可证、资格证、标志(识)牌和旅游服务资格证的使用情况;
(四)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无欺诈、引诱、纠缠、胁迫、虚假宣传、回扣、低价倾销等行为;
(五)旅游定点商店有无出售假冒伪劣、质价不符商品的行为;
(六)旅游定点经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旅游服务公约、服务合同的情况;
(八)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旅游综合服务质量;
(九)违反旅游业发展规划擅自建设旅游项目的行为;
(十)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九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旅游业监察工作。
第十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与监察内容相关的材料;询问与监察内容有关的人员并制作笔录;检查旅游经营、服务场所。
第十一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二)遵纪守法、文明监察、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四)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旅游业监察采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抽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佩戴明显标识。未出示执法证件和不佩戴明显标识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和协助旅游业监察人员调查和检查,不得阻挠其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办理旅游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旅游业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二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有处理权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移送的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证据;
(三)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法情节轻微的,下达责令整改书;
(二)证据不足的,由原承办案件的监察人员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或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成其自行纠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合法资格的旅游从业人员和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导游证》而从事经营性导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人员不按时参加年度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罚款,其《导游证》自行失效;只具有国内导游资格的人员从事国际导游业务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吊销其《导游证》,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借用《导游资格证》或《导游证》的,对借出人处以警告、暂扣其《导游资格证》或《导游证》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证件。对借用人按无《导游证》的规定处罚。
伪造、买卖《导游资格证》或《导游证》的,没收其违法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用旅游经营许可证、标志(识)牌的,对借出单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旅游经营资格或定点资格。对借用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
伪造、买卖单位旅游经营许可证、标志(识)牌的,没收伪造、买卖的许可证、标志(识)牌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欺诈、引诱、纠缠、胁迫、虚假宣传、回扣、低价倾销等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使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赔偿,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个人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旅游经营资格或定点资格,吊销个人旅游服务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旅游定点商店出售假冒伪劣、质价不符商品的,由旅游、技术监督、工商、物价、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接受服务和购买商品的,对旅行社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接待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定标准服务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未达到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行业服务标准的,吊销其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
旅游从业人员服务未达到行业服务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行业服务标准的,吊销其旅游服务资格证。
第三十条 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资格证、标志(识)牌和旅游服务资格证的处罚,经原发证单位同意后,由昆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业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或者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罚款、收费的。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业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