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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9 16:5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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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信用状况,全面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状况,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培育和建立长期的信贷关系,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延安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拉动地方投资,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机制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和谐信用文化。通过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使全市中小企业达到“五有五无”,即:生产经营有证照、劳动用工有合同、产品服务有品牌、经营活动有利润、慈善公益有爱心;无不良信贷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无偷漏国家税金、无环境污染、无消费者投诉。努力培育一批结构合理、机制完善、信誉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标准 诚信企业要达到以下“六个信用”标准:1、基本信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2、质量信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3、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毁约等行为;4、信贷信用: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5、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6、劳动保障信用: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保费用。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 宣传活动
  各县区要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提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广泛宣传创建诚信企业的目的意义、活动内容、基本要求,大力报道创建诚信企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行动迟缓、不积极参与、不主动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诚信宣言、宣誓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关注,努力营造创建“诚信企业”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为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纪守法信息、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企业质量档案信息和劳动保障信息等。市中小企业局要综合各部门的信用档案情况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档案建设,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拓展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参考,为担保机构有效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支持,为中小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为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决策提供依据。
  (三)深入开展“诚信企业”评定活动
  每年年底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劳动、规划、土地、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审认定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对参评企业在所属行业诚信建设情况作出认定。对于申报的“五有五无”的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市创建领导小组进行重新核查后提出拟命名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向社会公布,允许企业在营销、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该称号。银行、税务、融资担保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可充分运用此评定结果,进行中小企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评定。诚信企业一年评定一次,对获得“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下年度进行复评,对符合标准的予以保留称号,对不符合标准的撤销荣誉称号。
  四、方法步骤
  2010年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从5月份开始宣传动员,7月至10月企业创建自评,11月企业申报,12月县区初评并报市创建办考察复核、社会公示和审定;从2011年起实行季检查年评比办法,具体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进行。
  1、宣传动员:5月1日—6月30日,各县区要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
  2、企业创评:7月1日—11月15日,企业要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实践活动,寻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3、推荐申报:11月16日—11月30日,企业根据申报标准自愿申报,填写“诚信企业”申报表,准备相关资料及诚信经营事迹材料,报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4、考察初评:12月1日—12月15日,由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候选企业,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5、考察复核:12月16日—12月底,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拟命名的“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6、社会公示: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拟命名企业,延安电视台、延安日报、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延安市诚信企业”。 7、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8、宣传推广:①将企业荣誉载入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良好行为记录;②在延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设立活动专栏,对获誉企业进行宣传推介,全面展示我市企业诚信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全方位推介诚信企业的风采。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我市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规划局、土地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中小企业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把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中小企业局与各县区中小企业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审定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二)注重工作方法。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选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创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一是要注重创建工作实效。各县区在创建活动中要把创建工作与企业的生产实际相结合,做到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能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企业树立依法经营、守法诚信的理念,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防止仅仅为创建而创建,干扰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要实行典型引路。要动员和组织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从创建企业中选择一批社会影响好、生产状况优、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典型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带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三是要严肃工作纪律。中小企业局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促进企业发展的思想,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防止在创建活动中增加企业负担,借创建名义进行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中小企业局在做好年底集中审核认定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督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创建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透明。同时要督促参与创建的企业认真落实创建目标任务,完善内部管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考核,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发展状况。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抓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附件:延安市中小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延安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评定“延安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法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中小企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坚守基本信用。依法照章纳税,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坚守质量信用。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无消费者投诉。
  (三)坚守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与相关部门、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
  (四)坚守信贷信用。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不良行为。 (五)坚守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六)坚守劳动保障信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延安市诚信企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初审。 (二)考察初评。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并提出参评企业初审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三)考察复核。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申报的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拟名的“延安市诚信企业”审定同意后,在延安电视台、延安日报和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延安市诚信企业”。 (五)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延安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税收、信贷、贴息、融资等方面,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向诚信企业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二)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向诚信企业倾斜,对诚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省两级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科技培训、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等有关企业发展的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开展的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评优树模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条件、要求,优先推荐。
  (五)利用各新闻媒体、刊物,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诚信事迹,为诚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创建领导小组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不得参加各类先进、模范评比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的各项扶持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业务部门的优惠政策;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评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被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一年内受到两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我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规定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各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其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分为三个级别,以有利于规划设置和分级管理。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中,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及时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影响了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的发挥和医疗服务的管理,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误认为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需经评审确定,因而在审批时未确定级别。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现对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同时明确其类别。医疗机构的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确定。其中属于医院类别的,还应明确综合、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康复医院。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该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三、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级别由《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规定的部门审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级别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确定类别的医疗机构和未确定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予以明确。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号

1994-01-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规定,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出口1993年底库存货物的退税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必须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库存表”),一式三份,于1994年2月底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
  “库存表”中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和“费用”栏,必须按1993年《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的年底余额,按产品类别填报。
  1993年底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补记入当年的《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或《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并填写“库存表”。
  二、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如属于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加工生产的,外贸企业须按第一条的规定单独填报“库存表”,并在表头注明“来料加工”字样。
  三、外贸企业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库存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取得专用税票。没有专用税票的,不予退税。对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没有专用税票的库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在“库存表”中单独注明其数量、金额,据以计算不退税的税额。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报的“库存表”要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库存表”与《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的“库存表”,一份退还给出口企业,一份送外经贸主管部门,一份留存备查,并以此作为出口企业1994年申报退税的依据。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货源不实,有骗税嫌疑的,应调查清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贸企业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中抵扣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金额的,须在1994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六、外贸企业应将“库存表”中列明的货物单独设置《库存出口商品账》。货物出口后,从单独设置的《库存出口商品账》中结转成本,并在销售账中单独注明其出口数量和成本。
  七、外贸企业在1994年11月底以前出口“库存表”中列明的货物,须按1993年执行的出口退税率和其他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外贸企业须将上述货物与出口1994年购进的货物分别申报退税;1994年11月底以后出口“库存表”中的货物,不予退税。
  附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