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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2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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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4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建设部信息中心在征集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已编制完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见附件1)、《企业、人员、工程编码说明(试行)》(见附件2)、《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字典(试行)》(见附件3)。各省应参照以上技术标准完成本省的系统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由部信息中心负责解答。

附件1、2、3文本请从建设部门户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信息网(www.cein.gov.cn)下载。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2.《企业、人员、工程编码说明》(试行)
3.《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字典》(试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v6.00)
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2年9月

一、企业状况数据库
㈠ 建筑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建立时间,资质证书编号,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职称,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法定代表人管理资历,
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职务,企业经理职称,企业经理学历,企业经理电话,企业经理管理资力,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技术负责人学历,技术负责人电话,技术负责人管理资历,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年末离退休人员,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人数,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人数,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总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有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高级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数,
项目经理总数,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三级项目经理,
预算员,预算员持证,
安全员,安全员持证,
质检员,质检员持证,
施工员,施工员持证,
注册资本(万元),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净资产,负债总额,
实收资本,国有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外商资本,
企业总收入,建筑业总产值,工程结算成本,管理费用,
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利润,
净值产收益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
机械设备总台数,机械设备原值,机械设备净值,机械设备总功率,动力装备率(千瓦/人),技术装备率(万元/人),
近三年(第1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1年收入),
近三年(第2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2年收入),
近三年(第3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3年收入),
质量安全发生事故次数,经济损失,死亡人数,重伤人数,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资质情况:
[企业编码],资质类别,
资质序列,资质等级,发证机关,资质就位日期,证书编号,是否是主项资质,承包范围
3、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照片,施工管理资历,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毕业专业,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日期,工作单位,担当职务,工作内容),电话
4、技术、经济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序号,
姓名,性别,学历,职称,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毕业时间,毕业学校
5、项目经理: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码,专业,职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证书号码,
[人员编码](项目经理)
6、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合同编号,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编号,
工程简介,
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合同价,结算价,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
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其它),施工组织方式(自行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计划工期(工作日),实际工期(工作日),延误原因,
是否部分承担,承担部分内容(主体、框架、装修),
质量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安全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获奖情况,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验收单位,验收单位联系人,验收单位联系电话,
备注,
[施工招标编码]
7、企业简历:
[企业编码],
企业简历,企业章程,组织结构情况
8、主要机械设备:
[企业编码],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设备类别,型号,产地,出厂日期,数量,原值,净值,描述名称(设备规格),描述数量(设备规格),描述单位(设备规格)
9、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行政地区编码](6位)
10、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称,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职务,企业负责人,职称,职务,
信息系统负责人,信息系统负责人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企业网址,传真,电子邮件,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企业上级主管,隶属关系,最早成立时间,工商注册时间,企业类型,企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资本,币种,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现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范围,证书编号,技术骨干平均工作面积(平方米),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职工总数,职工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高级职称总数,中级职称总数,初级职称总数,
技术骨干总数,技术骨干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建筑师总数,一级注册建筑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总数,二级注册建筑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注册工程师总数,注册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证书信息:
[企业编码],序号,
证书编号,级别,证书类型,发证日期,发证部门,有效期,业务范围,证书扫描件
3、企业人员概况: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主导工艺(主要专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序号,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毕业学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勘察设计工龄,身份证号码,备注,
注册执业人员类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人员编码]
4、技术装备概况:
[企业编码],序号,
技术装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性能,备注
5、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
工程分类(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类型,工程勘察、设计投资额,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工程勘察、设计规模及复杂程度(摘要),工作开始时间,工作开始情况,建成时间,质量评定结果,安全情况,备注,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6、合同信息:
[企业编码],序号,
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客户名称,合同额(万元),合同名称,合同分类,甲方负责人,甲方负责人电话,实际投资额(万元),实际合同额(万元),完成日期,工程来源,建设规模,是否招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电话,收费费率,投资额(万元),签订日期,建设地点,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7、企业简历:
[企业编码],
企业简历,质量管理体系框图,组织结构框图,备注
8、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9、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0、处理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理时间,处理内容,最终结论,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㈢ 监理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文号,企业设立时的审批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经济类型,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股东,营业范围(营业执照),近一年内所监理的工程有无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开户银行及帐号,
资质证书扫描件,营业证书扫描件,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资质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是否是主项资质
3、主要负责人: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称,文化程度,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工作简历,照片
4、技术、经济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技术人员、经济人员),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专业,民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职称,职务,从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培训证书编号,总监证书,总监资格,照片,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编码]
5、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投资总额,
工程监理费,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总监姓名,总监等级,进度情况,提前(延长)天数,工程质量,节约投资,
竣工验收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填写意见日期,质量监督站意见,质量监督站意见填写日期,
[监理招标编码]
6、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监理招标编码]
7、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8、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9、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
资质证书编号,批准文号,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扫描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扫描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部门属、地方属、无主管),单位类别(主营、兼营),
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册资金,
职工在册总人数,年末退休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有职称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
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人数,预算员人数,其中持证上岗人数,兼职专业人员人数,
营业(收入总额),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收入额,
公司章程,公司简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办公场所情况,
备注,
[行政地区编码](6位)
3、主要负责人: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年限,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工作简历,照片,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4、出资人、股东: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权,是否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备注,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从事工程造价时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日期,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扫描件,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6、技术装备及资源一览表:
[企业编码],序号,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设备净值,备注
7、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编号,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完成效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完成单位时间,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联系电话,项目主持人,是否有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
8、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
9、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0、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部门,年检结果,备注
11、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㈤ 招标代理机构
1、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立时间,
省份,市州,县区,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
技术经济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专职人员,技术经济负责人学历,技术经济负责人电话,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年限,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财务负责人学历,财务负责人电话,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
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营业盈余,流动资金,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实收资本,资本收益率,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理证书内容:
[企业编码],序号,
资格证书编号,资格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代理级别,代理工程范围,备注
3、机构简介:
[企业编码],
代理机构简介,规章制度情况,备注
4、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职务,职称,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工程管理资历,电话,手机,传真,工作简历,照片
5、机构承担项目: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招标代理内容,代理开始日期,代理结束日期,代理中标金额,中标通知书编号,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电话,委托人意见,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一种招标)
6、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号,是否离退休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外聘人员: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号,是否离退休,是否兼职,原工作单位
8、技术经济专家: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突出业绩,联系电话,是否离退休
9、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种招标)
10、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部门,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

㈠ 注册建筑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省份,市州,县区,
注册证书号,注册印章号,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学位,毕结肄业时间,
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教师,
[(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成时间,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作角色,完成情况,
[设计招标编码]
3、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设计招标编码]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6、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㈡ 注册结构工程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省份,市州,县区,
注册证书号,注册印章号,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学位,毕结肄业时间,
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教师,
[(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成时间,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作角色,完成情况,
[设计招标编码]
3、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设计招标编码]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6、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㈢ 注册监理工程师
1、 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照片,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所在单位,
专业,职称,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性质,注册日期,岗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继续教育档案,文化程度,
处罚处分,违法违规行为,
总监资格,监理培训班,总监培训号,总监证书,国家级岗位证书扫描件,省级岗位证书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所在单位名称,跨资格等级执业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监理企业)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 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投资总额,
工程监理费,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总监姓名,总监等级,进度情况,提前(延长)天数,工程质量,节约投资,
竣工验收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填写意见日期,质量监督站意见,质量监督站意见填写日期,
[监理招标编码]
3、继续教育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4、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5、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监理招标编码]
6、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7、复查情况:
[人员编码],年度,
复查时间,复查结果,复查部门,备注

㈣ 造价工程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毕业院校,学历,专业,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年限,
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日期,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取得资格方式,
考试通过年度,考试档案号,有效期(年),
执业专用章编号,人事档案关系,
注册单位名称,注册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别(主营、兼营),
取得资格方式,考试通过年度,考试档案号,人事档案关系,注册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单位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在人才交流中心,是否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是否有人事代理合同,是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否按规定缴纳“两金”,是否退休反聘人员,
工作简历,照片,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扫描件,
备注,
[(造价咨询机构)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续期注册:
[人员编码],序号,
续期注册日期,有效期
3、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种招标)
6、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
7、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项目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完成效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角色(主持、参与),项目完成单位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联系电话,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一种招标)
8、执业年检:
[人员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年检部门,备注

㈤ 项目经理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照片,
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职称,民族,
所在单位名称,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参加工作时间,施工管理年限,现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工作简历,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资质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
工程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文明施工情况,违法违规情况,
[(施工企业)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
工程造价,结算价格,合同价格,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安全评定结果,质量评定结果,竣工验收意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文明安全达标情况,质量监督报告结果,质量评定意见,安全评定意见,
[施工招标编码]
3、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
4、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5、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6、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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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人之间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济经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都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分配单、调拨单、生产安排单、交粮手册以及其它函件等,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但不能代替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河北省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和科技协作等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都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有同等效力。各项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由合同管理机关与各
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河北省有关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和项目的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如因不能按计划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时,由下达任务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合同,可参照国
家下达的指标结合市场情况协商签订;不属于国家、省和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和科技协作合同,也必须根据国家的计划签订。
第七条 经济合同必须内容具体,项目清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符合《经济合同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签订经济合同时,产品、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省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签订的经济合同,产品名称要清楚,工业品要注明牌号和商标,农副产品要写通用名称。对某些产品(如大宗散装、易损易耗产品),应明确交货数量正负尾数、合理磅差和超欠幅度。

三、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 经济合同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除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几点:
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有笔误需要修正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三、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时,应先报经下达该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文件要求及时达成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日期,以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准。
四、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文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需要履行的债权、债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时终止。
经济合同也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二,由于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
三,由于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裁决。
四,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为无效合同;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第十条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济责任和违约处理,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类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执行。

四、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或各签约单位,都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 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工作人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经济合同专管机构或设专管人员,负责经济合同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管理分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列经济合同:
1.工业部门与农业、物资、建设、交通运输、社队企业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工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2.交通运输部门与工业、农业、社队企业、商业(包括外贸)、物资、建设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3.建设工程承包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
4.电力供应部门与用电方之间的经济合同;
5.商业部门与工业、农业部门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6.财产出租、贷款、财产保险与承租方、借款方、财产投保方之间的经济合同;
7.科技协作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
二、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科技等系统内部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三、农村生产队与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由生产大队管理。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经济合同,由人民公社(乡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经济合同法》和本规定。
二、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实行监督检查。
三、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的纠纷。
四、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五、确认无效经济合同。
六、受理鉴证和备案的经济合同。
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
八、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组织交流经济合同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依照《经济合同法》和本规定,管理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
二、督促检查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三、发现和制止本系统内的违法合同和无效合同。
四、制定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五、调解处理本系统内的合同纠纷。
六、协助合同管理机关作好调解仲裁工作。

五、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要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有权调阅当事人涉及经济合同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经济合同的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扣收延付以及按合同管理机关的通知扣收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款项。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由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了解案情并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协助执行
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人民法院对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不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把企业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订立经济合同的各有关单位,要将签订合同的份数、品种、金额、履约情况和发生的问题,按季向合同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由供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由收购方)、承包方、承揽方、承运方、出租方、供电方、保险方、受托方、贷款方、保管方及时向经济合同管理机关送交合同副本备案。经济合同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经济合同中,要注意发现无效合同,违约合同和违法合同,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六、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管理措施,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合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鉴证的经济合同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鉴证的合同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法人;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国家计划的要求,文字含义是否肯定确切;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四、合同的经济责任是否明确,主要条款是否清楚;
五、签约代表人是否确有代表资格;
六、代签合同,是否有代签的委托书,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应是供方、承包方、承揽方、承运方、出租方、供电方、保险方、受托方、贷款方、保管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物资交流会、订货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应鉴证和要求鉴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持有其本地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证明书,方可代为鉴证。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的公证是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的手段,是协调经济关系的一项法律形式。做好公证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已经鉴证和未经鉴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自愿向司法部门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县(市辖区)以上各级合同管理机关为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实行一级仲裁制。
第三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让、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政策法令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被诉方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建筑合同纠纷,可向建筑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提起书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申诉书要详细写明申诉单位及其住所,申诉代理人,被申诉单位及其所在地,申诉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有关证据,并送交申诉书一式三份。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接到有受辖权的同一案件时,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机关受理。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后,要首先审查申诉手续是否完备。如有欠缺,应限期补正后方可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已经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判决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诉受理后,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即应由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仲裁小组,调查研究,查阅资料,搜集证据,作好调解和仲裁的准备。需要到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六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应将申诉书副本及时发送被申诉方,并限期由被申诉方提出答辩书。被申诉方没有按时或者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调解仲裁。
第三十七条 为了避免合同纠纷继续扩大和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可以先行裁决终止合同有争议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调解、仲裁前,应当查明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是否到场,然后宣布案情、仲裁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对本案仲裁人员是否有回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以及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分清是非,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引导他们互相协商,解决问题。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进行仲裁。
第四十一条 申诉人经仲裁机关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申诉人经仲裁机关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席的,可以缺席仲裁。
仲裁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并制作裁决书,通知有关各方。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如对仲裁不服,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向经济合同仲栽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人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机关受理调解仲裁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申请当事人已经和解,允许当事人请求撤销申诉。

八、无效经济合同和违法经济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外,当事人不具备法人地位或主要条款不明确的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经济合同。
第四十六条 凡无效合同确认后,由合同管理机关签发无效合同确认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双方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停止执行,并通知银行停止贷款和结算
第四十七条 因借故拒签或少签经济合同而影响国家计划完成或市场供应的,要追究拒签和少签一方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居间牟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除责成赔偿对方损失外,应按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没收
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当事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职工、干部的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于鉴证、备案的各类经济合同,应分类建档。其中,没有发生纠纷的合同,合同期满后保管期为一年;无效合同和经过调解的合同保管期为二年;经过仲裁的合同保管期为五年;对违法合同案卷保存十年。
第五十条 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请求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时,要交纳费用。调解费:争议在五千元以下的交纳二十元,五千元以上的交纳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一方责任由责任方交纳,双方责任由双方交纳。仲裁费:争议在五千元以下的由败诉方交纳三十元,在五千元以上的由败诉
方交纳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化验费、技术鉴定费由责任方负担。
调解费、仲裁费,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经费中开支。
第五十一条 鉴证的经济合同,由鉴证机关收取鉴证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经济合同用纸,由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
第五十三条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经济合同法》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暂在全省内部执行,待国务院颁布各种经济合同条例后,再行修改或补充。



1982年12月6日

关于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1)21号



为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要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导向,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依托我省人才、技术和区位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人才及资金,实现超常规发展,力争到2005年使我省软件产业销售收入占全省信息产业销售收入总额的15%以上,占国产软件市场的5%以上,到2010年我省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信用集成电路开发与设计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内通信用集成电路产业主要设计开发基地之一;硅材料与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能力位居全国前列,并有大量出口,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内硅材料(含单晶硅片)与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基地之一。
(二)依托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基础,到“十五”末期建立3个省级重点软件产业园区,力争建成一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园区,并形成10至15家省级重点骨干软件企业,其中3至5家进入国家规划序列。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组建河北省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度省财政厅安排一定数额的起步资金,同时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和国内外企业、财团的资金,并鼓励非国有企业、民间团体以及个人投资入股。
(四)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要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经费中各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产业化项目或者作为孵化开办资金。对于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省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给予一定额度的地方配套资金。
(五)积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软件企业进行上市培训,为其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六)省外经贸厅和信息产业厅要优先为软件出口企业申请国家优惠利率的出口信贷资金、出口技改贴息资金和流动资金。
(七)大中型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和发展软件产业,或者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设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促进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加快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化。
(八)鼓励省外和境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合资、独资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抓紧审批或者报批。
(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关键生产设备、专用材料和关键配套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出口先进型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的,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等)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后,进口时按照国家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十一)软件产业园区建设所需土地要依法征用,合理安排使用。园区应当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照国家或者我省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其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使用金和南水北调附加费;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十二)免征软件产业园区内软件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三、强化激励机制,加速人才引进与培养
(十三)软件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允许群体和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如投资各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十五)进入软件产业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和具有程序员以上任职资格的软件开发人员,以及拥有专利技术进入园区创办软件企业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园区所在地落户,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落户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其配偶和子女需要办理“农转非”的,当地计划、人事、劳动、公安部门要优先并从速办理。当地教育部门要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入托。
到软件产业园区工作的软件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适用上述相关政策的规定。
(十六)省科技厅在省科学技术奖励中要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倾斜。
(十七)省教育厅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重点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4至5个软件人才培养基地。当前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尽快申办设立软件专业硕士、博士培养点。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当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十八)省人事厅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要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省教育厅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
(十九)省教育厅、外国专家局、科技厅和信息产业厅应当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到国外或者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和高等院校进修,聘请国内外软件专家来河北讲学和工作。
(二十)对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我省创办、领办的软件企业,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要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一)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攻读软件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拿到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的,视其工作安排,由本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创办或者领办软件企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5年内可保留其原来的身份不变。
(二十二)高新技术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软件企业人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实行一年内(其中赴港澳人员半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四、开拓软件市场,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三)鼓励省内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办事机构,广泛开展合资合作,创立我省软件产业的对外窗口。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对此要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四)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拉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利用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企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管理的信息化,努力开展电子商务;要深入开发各类信息资源,搞好社会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二十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质量的条件下,优先由省内企业承担,并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省内各级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省版权局要积极推动软件著作权的申报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行业管理,搞好引导和服务
(二十七)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含各类开发区)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十八)我省重点支持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重大应用软件等软件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省计委要会同省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定期发布《河北省近期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指导目录》,引导资金投向。
(二十九)建立省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和贯彻等方面的作用。其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初期开办费用及有特殊需要的,省财政要适当给予支持。
省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软件行业协会和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十)省软件行业协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和计算机系统集成商资质认定职能。软件企业名单由省软件行业协会初选,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同省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三十一)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征求省信息产业厅和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需国家审批认定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上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按照程序认定后,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三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软件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自受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十三)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十四)统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对软件产业的统计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将软件产品的产值和出口额纳入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六、附则
(三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不分所有制性质,除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均适用本办法。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十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