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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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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国人口党组[2008]30号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结合人口计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具有人口计生部门特色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比较健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作风建设保障机制、违纪违法案件惩处机制、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综合改革和“阳光计生行动”取得实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坚持每年安排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两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坚持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党校教学计划;坚持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通过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加强党风党纪教育

  按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投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个代表”,遵守“四大纪律”,弘扬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着力解决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坚持贴近实际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强示范教育,树立一批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以身边的学习榜样感召和激励自己人。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始终保持警钟长鸣。注重在实践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和形式,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反腐倡廉形势教育、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反腐倡廉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等报刊和网络媒体的主导作用,唱响人口计生系统廉政勤政的主旋律,激励广大人口计生干部继承和发扬以廉为荣、艰苦奋斗的精神。组织开展廉政文艺汇演、书画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参与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及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全社会廉政文化建设,自觉利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向群众传播廉政文化,共同营造读书思廉、家庭助廉、人人倡廉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委各级党组织议事规则,健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任用重要干部的决策程序。制定人口计生委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人口计生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细化和完善廉洁自律规定(包括对与职权和工作相关的讲课、出版个人著作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含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细化措施,完善制度,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针对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分别制定人口计生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政府采购监督办法,重点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防治商业贿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严防贪污、挪用和浪费。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健全与人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制度;完善重大案件预防和报告制度。

  (四)完善反腐倡廉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中央重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修订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考核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务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进一步健全行风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四、强化监督制约,促使权力规范运行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六个决不允许”;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等问题。

  (二)加强对重要权力行使的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检查办法。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制度,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真清理“小金库”;重点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少生快富“资金、特别扶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和贪污挪用。认真总结实行“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的经验。加强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利用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权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

  (三)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大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鼓励党员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认真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深化改革,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细化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探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参与人员范围;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认真执行中组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内容和形式,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机关行政管理机制

  坚持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相结合,以落实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三定”方案为契机,以改进作风、转变职能为重点,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抓紧制定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岗位责任、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绩效考评、效能监察、行政问责等效能建设保障制度,推动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职能,改进会风和文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全面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制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

  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再生育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规范预算资金分配,逐步推行财务公开,试行绩效考评,着力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完善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全面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给与避孕药具市场营销相分离。

  (四)改革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指导各地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便民维权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考核的公信力和减轻基层负担为重点,全面推进分线、分类考核,建立考核方案公开和备案制度,对严重弄虚作假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大力精简考核层级和内容,倡导省和省辖市合一对县级进行考核。严格控制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着力解决考评次数过多、指标要求过高、体系设计过滥和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从源头上防治在检查考评中收送现金、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六、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系统行风建设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认真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为载体,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

  (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认真指导基层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的的政务公开。积极协助有关牵头部门抓村务公开,重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有效防治不正之风。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不断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全面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三)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办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充分发挥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和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力争在5年内使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案件,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指导和督促地方人口计生部门,严肃查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案件。

  严格依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注意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实效。加强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口计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及发案规律,采取有效策略方法,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及时剖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健全工作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对本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负总责。成立由委党组书记为组长、驻委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委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协助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及责任分解,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组织协调本办法明确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亲自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服务大局,既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做好协办工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检查考核

  驻委纪检组要积极协助委党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每年都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认真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及时表彰先进,落实责任追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383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苏环监[199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引用的监测方法标准是普遍适用的方法,日常监测时,可根据实际监测设备的情况,选择不同方法。但在执法中,如因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的数据发生争议时,应以引用国家监测方法标准测得的数据为准。并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权威测试单位仲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执行本办法。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人民政府(包括石拐区、白云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人民政府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四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或设立房屋征收部门。市四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承担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单位),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不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审计、住房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一半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党办发〔2010〕32号)要求,由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设立专储账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房屋前仍在进行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合法。
(二)补偿费用的确定:应以征收房屋前上一季度(或半年)个人或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基数的月平均数乘以停产停业月数计算。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应当对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实施住房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人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内不找差价,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征一还一”规定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
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我市房改售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比例获得补偿,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补偿费用为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0%。
非公有住房的租赁房屋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搬迁时,给予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承担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业绩、诚信等级、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征收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三)选定评估机构方式
1.被征收人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被征收人投票方式选定,得票
数超过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选定为被委托评估单位,也可
通过随机选取,即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个房屋权属证书为1票;征收房屋为非
住宅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1票计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下简称住宅补偿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住宅补偿价格低于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格),按被征收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给予补偿。住宅补偿价格和住宅附属物的补偿价格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参考价格。
第二十五条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同等地段的新建住宅,应按照“征一还一”,即相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如果提供其他地段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计算,结清差价。
第二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由被征收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提出,且提供相关批建手续或证明材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按照房屋建设的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剩余期限(按月计算)除以批准期限(按月计算)计算。
严格执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2010年3月22日)的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前,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无批建手续的居民自建房屋按照建房工料成本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使用的,应当报请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包括优先选择权和货币奖励,货币奖励的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各级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果上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新政策或配套文件,则以新的政策
或配套文件为准执行。

附表:1.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补偿参考价格
2.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
3.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自建房补助标准
4.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附表1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住宅补偿参考价格

区域 土地等级 补偿参考价(元/平方米)
昆区 一级 5900
二级 4400
三级 3300
青山区 一级 5500
二级 3800
三级 3800
东河区 一级 3100
二级 2600
三级 2600
九原区 三级 3100
四级 2500
五级 2400
稀土高新区 二级 4400
三级 4100
五级 2400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的补偿参考价格,以上一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交易均价为基础,分区、分土地等级确定(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以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数据为依据)。按照国土资源局提供住宅用地级别划分,昆区、青山区、东河区四级以下(含四级)以及高新区四级土地主要为集体土地,2010年度网签数据中无商品住宅成交项目,需根据实际在征收时确定。本参考价格不适用国有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国有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附表2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住宅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

名称 规格 补偿参考价 备注
围墙 砖砌体二四墙以上 120元/平方米
其它 80元/平方米 土墙及其他类
门洞 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大门 宽度在2.0米以上 1000元/门
宽度在2.0米以下 500元/门
院落硬化 砖地 35元/平方米
水泥地 60元/平方米
菜窖 土 500元/个
砖砌 1000元/个
盖板 1200元/个
庭院种植 树木 参照农林部门标准补助 经济作物、观赏林木等种植物不予补助。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建设成本测算,参照上一年度拆迁补偿评估价格综合确定。
附表3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居民自建房补助标准

项目 结构 等级条件 补助标准
(元/平方米)


屋 砖混 预制或混凝土板顶,砖墙,层高2.2米以上 500
砖木 砖墙(二四墙),屋顶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2.2米以上 400
土木 二四墙,屋顶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2.2米以上 300
其他 层高2.2米以下或层高2.2米以上墙体、屋顶、门窗不完整 100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居民自建房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建房工料费综合测算进行适当补助。本表所列居民自建房是指无任何批建手续的建筑。补助标准以结构来划分,测算房屋的工料价格。

附表4

包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
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

项目 类别 标准 说明
搬迁费 住宅 10元/m2 不足500元按500元,回迁按两次补偿
非住宅 商业20元/m2 工业30元/m2 回迁按两次补偿
临时安置费 住宅 12元/m2·月 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月,超过18个月增加50%
非住宅 10元/m2·月 已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补偿
奖励费 住宅 100元/日 搬迁期限一般规定为90天
非住宅 10元/m2·日 搬迁期限一般规定为90天


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搬迁费、安置费、奖励费标准,参照现有相关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