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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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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6日,文化部

一、为了做好我部新闻宣传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管理,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宣传文化事业的成就,为改革文化体制和繁荣文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文化部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根据部党组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所有重要新闻。
三、对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加强归口管理。我部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报刊宣传处承担。文化部举办重要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办公厅请示新闻发言人,经批准后负责组织、承办及与新闻单位联系的工作。
四、各司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事先与办公厅取得联系。经办公厅报请新闻发言人批准后,由办公厅与会议举办单位联系,共同参与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邀请部领导或中央有关领导参加会议,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各司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提前向办公厅报送下列会议材料:(一)关于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报批件;(二)会议拟定日期和议程安排;(三)新闻发布稿;(四)主要发言人的发言稿;(五)会议涉及到的有关背景材料。未经办公厅报请新闻发言人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六、各司局、各单位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部门采访或向外界报道涉及到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等重要内容,以及报道社会普遍关心而敏感的题材或突发事件,必须事先与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根据内容的需要报请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部门采访,也不得擅自向外界报道上述内容的新闻。报道稿件见报(刊)或播出前,要经被采访者过目,并送主管部门领导审核。
七、各司局、各单位举办不涉及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的业务活动,如需要邀请新闻单位,或以本单位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须按本规定第五条向办公厅报送会议材料,申请领取《关于同意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批复》,到新闻出版署履行登记手续。
八、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外国及港、澳、台新闻机构的记者或驻华使馆人员参加时,除按本规定第三、四、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
九、新闻单位记者来文化部机关或直属单位采访,各单位都要热情接待,积极、慎重、准确地介绍有关情况。如涉及到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的采访,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所需费用,均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21日第六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经济更加活跃、城市更加知名、城乡更加融合、社会更加文明、生态更加宜人、人民更加幸福”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通知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席;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凡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中心办理范围。


  二十二、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必要时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具体以规范性文件条款规定办理,如无特别说明则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绩效考核监督体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答复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逾期不回复的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处理。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勇于担责,加强协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随意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分管副市长;副市长能够依职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市长。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后一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应坚守岗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效能性。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每周例会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其它需由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以发送部门意见回执单的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部门意见回执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在限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本单位无意见,并将逾期未反馈行为纳入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范围。各部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看法,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市政府每周例会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一周的主要工作。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按规定请假。有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须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报道文稿由秘书长审定。市政府每周例会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三府)发布决定、通告,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五十九、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三章 执行督查


  六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各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三亚出访、出差和休养,必须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五章 附 则


  七十二、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


  七十三、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4]9号

  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200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总体上看,全国消防安全工作有所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此外,广西、福建、江西等地近期先后发生数起森林火灾,共造成26人死亡。这些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迅速组织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的要求,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认真吸取“2?1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抓实消防安全工作。目前正值春季火灾多发期,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改。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场所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建筑;重点森林与草原火险区、火灾高发区和清明节期间祭奠、扫墓场所等。要严格检查这些单位和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的条件,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扑救森林火灾机具、交通通讯工具是否备足和检修完毕,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尤其要对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彻底检查,确保畅通。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合格后再开业或改变使用用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要与辖区内经营和管理林地和林木资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加强监督检查。要狠抓野外火源管理,抓住火灾源头,野外用火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要组织人员在山头、道口、墓地加强巡查,坚决杜绝一切火险隐患。

  公安部、林业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切实落实防火安全和扑救火灾各项措施。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易燃易爆、消防设施操作控制等特殊工种和岗位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林区、村屯,宣传安全用火、扑火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扑火常识的培训。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

  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订并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和森林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建立公共消防和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辆、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林火预警预测、通讯指挥、监测僚望、阻隔网络等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和防扑火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增强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加强地方专职消防(包括企业消防和农村消防)、志愿消防、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一、二、三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标准配齐防扑火机具装备。

  四、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2001]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于事故原因,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