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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5:4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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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音视频会议设备 京内单位
复印机
文印设备 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京内单位
摄像机 京内单位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移动存储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
照相机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指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项目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的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市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规范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工作,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对下列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设立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定期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举报电话。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九条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

  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文化市场举报转办函》、《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所载明的事项,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载明事项,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不属于本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将该举报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

  受理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

第十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分析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工作。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抽查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的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受理举报,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和其他有关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宣传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69号



关于宣传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哈行办发(2005)14号文件的精神,为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强哈密市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市清真食品管理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成立哈密市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黄建昆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艾克拜尔·艾则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钟锐锋 市经贸委主任
任立群 市公安局局长
李志强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合木提·依沙克 市民宗委主任
苏琦明 市民宗委书记
黄佩红 市工商局局长
高建平 市卫生局局长
陈宜华 市旅游局局长
张 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帅志红 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邹继新 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长
尼牙孜·塔依尔 市伊协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委,办公室主任由苏琦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尼牙孜·塔依尔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市区内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尽快开展工作。
二、具体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切实有效地做好哈密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依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开辟专栏、专题采访、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单及举办黑板报展等形式予以大力宣传;要深入到所属食品生产单位与餐饮业进行大力宣传,为《条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2、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为确保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取得实效,哈密市决定从4月下旬展开工作,具体工作安排:4月下旬——5月下旬为集中学习、宣传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5月下旬起为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案和培训工作人员阶段;从6月初起,用三个月的时间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经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集中治理后,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清真”牌匾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民宗部门重新颁发哈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牌匾。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条例》落实
哈密市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集中治理后,要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餐饮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及时报送市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