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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7-04 23:0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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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的通知

1990年1月26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推动“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升级标准,提高企业升级评审质量,确保国家级企业的先进性,特制订《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可转发市、县交通局。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
1.总则
1.1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工作,提高国家级企业评审质量,使其更加标准化、程序化,根据(89)交体字110号文颁发的远洋运输等二十四个行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制订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包括国家二级企业标准考核指标评审查证材料(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评审查证材料)和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工作评审细则),是评审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的依据。
1.3 申报国家级企业必须准确提供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查证材料。
1.4 管理工作评审细则的标准分总计为1000分。评审时采用逐项打分(即标准分乘以评分系数)的办法。评分系数分为1.0、0.8、0.6、0.3、0五个档次:
1.4.1 全面达到标准要求的内容,查阅资料齐全,实施效果显著,系数为1.0;
1.4.2 基本达到标准要求的内容,查阅资料比较齐全,实施效果比较明显,系数为0.8;
1.4.3 主要方面达到标准要求的内容,查阅资料不够齐全,效果一般,系数为0.6;
1.4.4 工作刚刚开展,有资料,尚未实施,系数为0.3;
1.4.5 工作尚未开展,系数为0;
1.5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各等级的合格分为:
1.5.1 国家一级企业900分,且各大项的得分率不得低于80%,并在企业深化改革,内部配套改革,推行现代化管理,电子计算机配套应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开始实行企业管理整体优化。
1.5.2 国家二级企业750分,且各大项的得分率不得低于60%;
1.6 凡获得能源、标准化计量、档案、财务单项升级证书的企业,可以免检相应项目。单项等级得分数为:能源、标准化档案、财务国家二级和计量三级,该项得分系数为0.8;能源、标准化档案、财务国家一级和计量二级及以上,该项得分系数为1.0.
2.考核指标评审查证材料(附件一)
3.管理工作评审细则(附件二)
4.附则
4.1 本细则解释权属交通部。
4.2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下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点,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在认真吸取煤矿事故教训,积极开展瓦斯、水害等重点整治和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黔安监办〔2012〕85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不断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在深刻吸取煤矿事故教训,探索解决安全检查专业不专、力量不足、重点不突出、成效不明显问题,开展“三位一体”执法试点之后,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以“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为“三位”,“看病,开方,除病”为“一体”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

现将《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8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大幅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实现贵州煤矿事故两年“摘帽”奋斗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位一体”执法办法的定义。

(一)“三位”是指“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

1.“部门主导”。即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主导。

2.“重点整治”。即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瓦斯、水患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同步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帮助煤矿企业排查诊断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指导地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3.“执法同步”。即组织(抽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业务骨干,聘请大中型煤矿企业、科研院所和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统称“专家”)共同参与组成若干个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组,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一体”是指“看病、开方、除病”:

1.“看病”。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组(一般由2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和2名专家组成,以下简称工作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入煤矿、深入井下开展至少2天的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实地检查井上下安全设施和条件,检查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手段,对影响安全生产的矿井开拓开采、通风系统、瓦斯和水害防治、提升运输系统、电气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大系统开展重点诊断检查,全面系统地提出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开方”。工作组针对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按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整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根据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事实,下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现场处理决定》,明确煤矿需要整改落实的内容;问题和隐患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较重的责令停产(停建)整改,严重的实施停产(停建)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随后将《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现场处理决定》和整治检查总体情况通报给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除病”。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照相应煤矿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现场处理决定》,以及整治检查总体情况通报,指派专人督促相应煤矿落实整改方案,监督指导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并组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邀请专家参与组成复查验收工作组进行查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复查;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整改内容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确保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针对驻在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监察,防范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和复查验收工作不实导致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排除,酿成事故。

第三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内容。

(一)通风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具备“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布置科学合理,巷道断面符合规定要求;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井巷揭穿具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防突反向风门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要求;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用风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二)瓦斯防治措施。

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处于国家和省划定的突出区域的煤矿,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和鉴定,评估鉴定方法科学合规,瓦斯参数测定完整准确,鉴定结论明确真实,安全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对煤层群开采的不得以个别煤层和局部区域,对单一煤层开采的不得以开采水平标高以上局部区域鉴定无突出危险性结论作为取消按突出矿井设计和管理的依据。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突出矿井和按突出设计和管理的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优先落实开采保护层;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运输、回风巷,同时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层揭煤区域瓦斯等4个方面的区域防突措施。

3.瓦斯抽采达标措施。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可靠运行;采煤工作面、掘进预抽条带瓦斯抽采钻孔要均匀布置,控制整个开采块段和掘进条带的煤层,严禁瓦斯抽采存在空白带;瓦斯抽采与采掘布置要协调、平衡。煤层经抽采达标(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工作,瓦斯抽采要实现瓦斯抽采设计、钻孔施工台账、钻孔竣工图、计量台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消突评价报告)和抽采现场检查事实“六位一致”要求。

4.瓦斯抽采计量管理措施。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瓦斯抽采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特别是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5.矿井避难设施符合规定。突出矿井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场所;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并且防突反向风门外还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避难硐室;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在避难场所或避难硐室内进行。

(三)水害防治措施。

1.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报告、图纸和基础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编制并落实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措施;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

2.落实探放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窑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认真查明原因、排除事故隐患。

3.保证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系统可靠。矿井新建系统井筒或延伸水平井巷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防、排水系统,永久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矿井三期工程。矿井排水系统要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150mm的主排水管路正常运行。

第四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成立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具体承担,负责协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工作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机制,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职责,按照“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和“看病,开方,除病”的要求,有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重点对象。“三位一体”执法以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为对象。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带动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积极配合和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组织对所属矿井开展安全整治检查;要积极带动各类煤矿企业强化基层、基础“双基”建设和强化现场管理,大力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通风管理、瓦斯和水害防治水平,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促进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七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三个结合”。“三位一体”执法工作要切实做到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实现进一步提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率和水平;要切实做到与专家技术会诊相结合,实现专家把脉,诊断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要切实做到与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和重大灾害整治相结合,实现“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八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将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每年统筹组织开展2次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上半年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为重点,兼顾高瓦斯矿井,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雨季三防”工作要求,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集中整治检查;下半年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为重点,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检查。

(二)市(州)“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牵头单位)应认真制定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方案,各地、各类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相关组成人员,应如实统计上报参加人员工作量,落实专家补贴。

第九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机制构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职责,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三位一体”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重点整治检查成效,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分权的法理论证——读周永坤著《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

高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06级博士生  苏州  215006)


权力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共生的现象,任何社会构建均离不开权力的作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亦莫能外。但是,古今中外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权力的盲目作用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带来社会灾难,因此,如何降服权力利维坦一直是从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思想家所思考的永恒主题。人类法治国家的历史及现实表明,建立现代权力结构是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社会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但是,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奉行的是绝对权力观念,权力制约在传统中国绝无生成之空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至今它仍然还被刻意回避。当前,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国务院出台《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还是“法治政府”,归根结蒂,其核心均在于建立合理的权力制约制度。因此,权力制约的制度化建设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但是,在法理上对权力进行规范分析,为制约权力进行法律理论上论证的成果却为数不多,而且在传统的统治理论下显得苍白无力。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周永坤教授历时四年倾心研究的力作——《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
这是国内第一部从法理的角度,运用规范学方法对权力制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哲理进行开拓性研究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参考价值的力作。著作提出的以下理论与假设值得学界与实践界重视。
一、弘扬人的自由与解放——通过解读马恩经典确立本书的基调与趣旨
该书以“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权力思想的基石”为绪论开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有关权力的论述进行了前人很少做过的较为全面的梳理与解读,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的、有创意的解读。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与最高目标是人的自由与解放,革命只是达于这一目标的手段,任何社会形态都应当服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目的。在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作者提练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中“人是国家的原则”的思想,指出人权是国家活动的目标,国家是为人权服务的。特别认真挖掘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权力分立思想,包括:人民主权是分权的政治思想基础、理性的国家是分权的伦理思想基础、市民社会对分权的依赖是分权的社会理论基础、分权有利于人权保障、分权有利于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的目的等等,并对马克思恩格斯批判集权的思想进行了描述。这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是不多见的,它纠正了人们将分权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错误认识。另外作者还特别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关于法律规范权力的思想,以及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关于集权的论述等内容。通过以上对马恩经典的解读确立了以人的自由与解放为本书研究的趣旨,而人的自由与解放亦一直贯穿该书的始终成为研究的基调。
二、对权力和权力现象的剖析深刻而独到
1.作者对中西方权力学说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学说”的观点,将人类学术史上的权力思想分为“论证的权力学说”和“规范的权力学说”两大类。指出,论证的权力学说以不平等的主客体的权力关系为基础,它以论证权力的正当性,以巩固权力主体的利益——巩固现存的统治关系为目的。规范的权力学说,以相对平等的主体际权力关系为基础,它以对权力的批评与规范权力为宗旨,通过对权力的分析与批评,促使权力制度的进化。通过对中西方权力学说史的考察,作者指出人类的权力学说史是一个从论证的权力学说向规范的权力学说转型的历史,我国的权力学说,特别是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学说目前正处于这一转型的起始阶段。
2.作者用规范学的方法对权力的一般哲理的研究,开创了权力研究的新的视野与领域。以往的权力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与社会学层面,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即限于对权力现象进行分析与归纳,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对于权力这一重要的规范性现象来说,它的结果就是无法建立规范权力的理论基础,人们只能停留在经验的层面上研究分权,因而分权缺乏权力的基础性理论支撑。而作者在诠释中外具有代表性的权力定义、并进行学理疏理的基础上,将权力的定义分为不同的种类,对权力要素进行了新的分析,创立了权力主体、权力对象、权力行为人的三元分析框架,把权力内容放到三大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框架中去认识与评价,提出了权力的规范性定义:权力是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正当能力。这一概念将权力限于正当的范围以内,赤裸的暴力被排除在外,以区别事实上的权力,从而将权力纳入正当性即规范的网络之中,为权力的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奠定了基础,也为将权力引向规范、将权力纳入规范体系提供了学术手段。这里作者所运用的对权力的规范研究,对宪法研究尤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它有助于将中国的宪法研究从过分侧重实证规范描述的研究引向正当宪法规范建构的研究。
3.作者从时间和空间纬度上对权力和权力现象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首先,作者对从时间纬度上把握权力和权力现象显得非常娴熟而游刃有余,该书始终贯穿着对权力学说及实践的历史考察,为论证打下了厚实的根基。其次,作者又从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视角从空间的纬度上对权力进行了分析。在权力对内方面,作者运用了平面与立体相结合的结构学方法对权力结构进行分析,提出了权力结构模式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权力的基本构建分为单一构建、职能分工构建、不完全分工构建、分权平衡构建四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权力在不同层级间分配的原则(绝对的纵向控制原则、自治原则、以及两者之间的折中原则),将权力结构分为宝塔式权力结构和网络式权力结构,论证了宪政与权力的网络式结构存在内在关联的思想,指出网络式权力结构模式是法治的权力结构模式。权力结构模式概念的提出,有助于形象的、立体的、全方位解释权力概念并极大地有助于读者理解。
在论述权力对外方面,作者主要分析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值得关注的是,在这里,作者带领我们放宽视野,将主权放到了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研究,提出并论证了“主体际主权”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主体际的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内和对外。对内主权是公民共同体的主权,公务人员只是受命于公民共同体并为之服务的公仆。公民共同体的规范形态就是公民自己制定的宪法。所以,主体际的对内主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宪法。是宪法代表主权,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人的组合体代表主权。对内主权的主体际性表现在:没有一个社会实体是主权的承载者,或不存在一个具体的主权者,主权只是组成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所有的人的抽象,是他们的主体间关系的产物与行为规范:宪法。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每一个人都有权参加或实际上参加了作为主权表征的宪法的制定,并有权参与对它的修改。每一个人又都不是主权者——任何人都无权统治他人,任何人都不能高于宪法。因此,这个主权实际上是通过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主体际的关系来体现与实现的。
主体际的对外主权是指政治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一员的资格,是国际法律人格。作为国际法律人格的主体际的主权的对外方面,不再是单单强调主权者的权力,而是作为人类社会一员的权利,以及随之而来的义务。对外方面主权的主体际性表现在:第一,主权是相互的,或曰是互为主体的,不允许存在任何将他在的主权客体化的主权。这不仅在同质的主体间是这样(主要是指国家间、不同的国际组织间),在不同质的主体之间也是如此。例如,在超国家的主权(例如,享有主权的国家组织、联合国)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也不允许将国家客体化。国家与超国家的主权享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主体际的关系,要相互尊重。第二,在当前以民族国家为主要主权者的时代,国家主权应当受到特别尊重,超国家主权的形成应当建立在互为主体的国家间的协议的基础之上。作者在分析当代主权的实际状态的基础上,认为在法治的世界上,绝对主权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概念。
这一理论对于维护国家独立、防止民族主义和霸权主义、建立国际法治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三、在对权力及权力现象深刻剖析的基础上,引导出分权、司法权独立及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石的结论
1.权力制约的政治之维——规范权力的前提和核心在于分权。权力制约根本上是一个有关权力安排的政治架构问题,政治问题不解决,单纯期望通过法律的力量来约束政府,其功效毕竟有限。作者认为,权力安排的核心在于合理的分权,分权是该书一以贯之的红线和核心内容。该书开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的解读中,即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分权的思想。在第四章“权力结构模式”中,作者梳理了制约权力的学说史,指出,作为限制权力伦理学努力的自然法理论、社会学努力的市民社会理论、和政治学努力的主权理论的形而上学性,以及这三种理论试图在权力之外找到一个权威来限制权力的最终归于无效或难以克服的缺陷。指出只有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稳定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制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在第五章“权力的运行”中,通过对有关权力来源学说历史的梳理,作者发掘出较少被人论及的可以形象地说明权力归属制度的“权力所有制”的概念,指出并赞同在论及这个概念的哲人博丹及马克思的思想中,权力乃是公器的追求,国家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公有的思想。同时,通过对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的分析,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的必要性,指出权力合理性取决于权力主体产生于理性的程序、权力主体的认识合理、合理的施政目标、权力行为的正当性、确立法律对于权力的权威、权力行为的可责性与可诉性,从而逻辑推演出合理的分权的结论。在第六章“分权的实践”中,具体研究了古典的分权实践、中世纪分权实践的残余、启蒙运动与现代分权制度的确立、现代分权的突出制度建构、阶级分权与职能分工问题,从分权的实践看分权对于民主、共和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内在关联。在对分权实践考察的同时,本书的第七章还对分权的理论史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研究了古代的混合政体理论、洛克的立法与执行分立的理论、司法权的突起与司法政治控制能力的获得、康德的权力结构理论、黑格尔的双重分权理论、美国立法之初的制约平衡理论、对分权理论的批评、对批评分权理论的反批评、分权理论的现代阐释、分权与集权理论的比较、以及分权理论在中国的命运。在对人类历史分权的实践及理论作全面回顾与考察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分权是权力进化的结果,指出在法治与权力结构的关系上,法治社会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分立并相互制约。
2.权力制约的法律技术之维——司法权独立与司法审查。规范权力的核心在于分权,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与互相制约,而在三权之中,作者在对分权理论与实践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司法权独立与司法审查对法治社会建立的关键意义。首先,关于司法独立对法治社会构建的意义,从开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解读中,作者就着重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等政治性权力不同,司法权属于社会权力,它应当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司法权的特殊性内在地包含了司法独立的要求和属性,司法独立才会有自由,同时描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各种控制司法权的企图的思想。此外,在文章的结尾部分,作者还考察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在黑格尔的国家权力中,只有立法权和行政权两种,司法权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力,它独立并且高于立法和行政权力。其次,作者运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论述。在第五章“权力的运行”中论述权力的合理化时指出了权力行为的可责性与可诉性的意义,构建了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随后,作者即对分权实践,尤其是现代分权的突出制度构建——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的考察,作者强调了司法审查对法治社会的意义,认为在政府间与政府内部建立监督关系是维护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没有这样一种制度,维护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程序只能沦为空谈。
研读这部著作,给本人留下的最为深刻的印象是,与通常所见的法理学、政治哲学著作在行文风格方面佶屈聱牙不同,语言通达流畅、概念清晰是该书的一大特色,达到了后记中所说的当初写作所追求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人应当是读得懂的”目标。
总之,在当前这样一个整个社会包括学术界普遍浮躁的时代,《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是一部难得的严肃的极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力作。书中对西方有关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及司法审查制度等思想进行的新的学术梳理,特别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有关权力的解读对于在政治思想上彻底否定及清除“以阶级斗争为纲”极左思想、纠正过去在权力问题上“资社对立”的思维模式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为借鉴、批评西方相关学术资源,发展我国的相关学术研究拓宽了思路。同时为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权力关系提供理论支撑,对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最后,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该书自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的好评,出版不久即已名列法律出版社百本最受读者欢迎的图书之列。通览全书,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理论上规范性分析的内容多,而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分析及构建的内容少,似乎不太符合作者治学中所一贯奉行的关心当下中国问题、探求中国问题之解决方案的强烈现实主义关怀的学术理路。经了解,才得知本书的出版原来颇费周折,作者忍痛同意砍去全书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包括中国法治社会的权力配置的理论、提出并论证了当代中国的问题仍然是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提出了中国的问题只有通过分权才能解决的观点、论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有关内容。我们盼望能一睹著作的全貌。

本文发表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