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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1:0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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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一时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阅(1995)154号文件精神清理不良文化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清理了一批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企业名称,社会反映很好。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现作以下通知:
一、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抓住重点,主要应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二、清理企业名称工作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倾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很强,一要坚决,二要讲政策。对于确属上述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要坚决、迅速地责令其变更。但要注意避免无限联系,避免扩大化,防止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对于不易把握的企业名称,应认真研究、
慎重甄别。在清理中,要注意把握外来文化同殖民文化的界限;历史文化同封建糟粕的界限;广大公众反映同少数人反映的界限。对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可适当从宽掌握;对于今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应适当从严审核。对于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名称的清理与审核,应适当从严;对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清理与审核,可适当从宽。在清理中,要按程序办事,讲究工作方法,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对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的清理工作和企业名称的日常登记工作。




1996年9月2日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1990年1月15日,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检疫所(站)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检疫技术服务等,均应收取检疫费。
二、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是以检疫实际消耗和监督管理需要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三、卫生检疫所(站)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除收卫生处理费外,有检验项目的,按该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收费。
四、收费标准中第一项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第二项传染病监测费,第三项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不包括船舶卫生检查及发证)费,对被检的境内单位(含“三资企业”)、境内交通工具、境内人员减半计收。对境内外船舶、飞机进行局部消毒、除虫、除鼠的,按本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五、对被检的境外单位、境外交通工具、境外人员的各项检疫费应收取外汇,收费按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六、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在蒸熏、处理时,由检疫人员放虫样、鼠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加收本次蒸熏费的6%的监测费。
七、卫生检疫人员离开口岸卫生检疫所(站)的所在地,到外地进行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被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付交通费,并按规定支付劳务费。
八、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所(站)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所(站)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所(站)支付,卫生检疫所(站)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当委托检验费用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时,经卫生检疫所(站)核定后,按可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九、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理,需以书面提交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20至5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应收费的50%计收(如果低于未作技术准备收费标准的,应按高于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应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十、新增加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由卫生检疫总所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重要收费项目须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十一、某些特殊的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个人携带物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收费。
十二、检疫检验结束签发证书后,因对外索赔,需卫生检疫所对外谈判或复检,以及超过检疫有效期需要复检,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欠交、拖交卫生检疫费。自开据收费通知或开出发票第10日起,未交卫生检疫费的按日征收5%滞纳金。
十四、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顶国家预算拨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卫生检疫所(站)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六、检疫单位在对外检疫业务中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的外汇应列入预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并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十七、卫生检疫单位、卫生检疫总所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十八、本办法不对外公布,国外报检人需了解收费标准,可提供对外收费标准,不提供对内标准。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各种收费办法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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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号 单位 标准
----------------------------------
一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
1船舶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400 1.客轮增加50%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2.1-4项星期日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100 和节假日或者下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50 午5点之后至第
2飞机 2天早8点之前,
①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航班次 60 按标准200%
②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航班次 40 收费
3火车 车厢 4
4汽车及其他车辆 辆次 1
5集装箱 箱次 4
6邮包 个 1
二传染病监测费
1预防接种证书 本 4
2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2
3接种霍乱疫苗 次 4
4接种黄热疫苗 次 30
5其他接种 按当地标准
6签发健康证书 份 12
7换发健康证书 份 12 缺项目按标准另

8验证外国人健康证书 份 20 同上
9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份 10 译外文加倍
10体检 按当地标准
11医疗及药品 同上
三卫生监督、卫生处理费
1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份 100
2船舶卫生检查 需做卫生处理的
免收检查费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50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220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20
3船舶鼠患检查发证 份 100
4船舶鼠患检查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700
②5001-10000总吨 艘次 600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400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200
5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按第4项减半
6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40
7船舶器械、毒饵除鼠 艘次 7-13项药品及用
①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品按市场价格两
②5001-1000总吨 艘次 650 倍另收
③1001-5000总吨 艘次 450
④10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8船舶蒸熏除鼠、除虫 总吨 1 超过1万吨,超过
部分按80%收
----------------------------------
-----------------------------------
序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号 单位 标准
-----------------------------------
9船舶除虫 包括除蟑螂、
蚊、蝇等
①5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客轮加收60%
②1001-5000总吨 艘次 600
③501-1000总吨 艘次 300
④5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10船舶消毒 总吨 0.05客轮加收60%
11飞机消毒、除鼠、除虫 蒸熏加倍
①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800
②101-200吨 架次 600
③51-100吨 架次 500
④50吨以下 架次 450
12列车消毒、除鼠、除虫 每车箱 100
13汽车消毒、除鼠、除虫
①大车 辆次 80
②小车 辆次 40
14集装箱卫生处理 其他规格参照本
项标准
①大箱(40英尺) 每箱 80 蒸熏加倍
②小箱(20英尺) 每箱 40
15货物消毒、除鼠、除虫 吨 10
16饮水消毒 百吨 100 16、18项,不足百
吨按百吨计
17废水消毒 净吨 100 药品费另收
18压舱水消毒 百吨 100
19垃圾消毒 立方米 100
20厕所消毒 每蹲位、次40
21粪便消毒 吨 40
22尸体、棺柩、骸骨、骨 具 100
灰检查签发许可证
23尸体、棺柩、骸骨消毒 具 200
24邮包卫生处理 包 2-5
四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费 未列项目按货物
1废旧物品批件 份 20 总值2%收
2旧家具 件 3-5
3旧床上用品 件 2-5
4旧衣服 件 2-10
5旧地毯 平方米 2
6旧玩具 件 1-5
7旧餐、茶具 套 2-5
8旧电器 件 5-10包括冰箱、空调、
电扇、电视等
9旧自行车、轮椅、推车 辆 3
10旧摩托车 辆 10-15
11旧汽车(大车) 辆 40
12旧汽车(小车) 辆 20
13旧轮胎 条 2
14废旧橡胶 吨 30
15废旧塑料 吨 30
16旧五金 吨 5-10
17旧碎布 吨 30
18动物皮(干) 吨 30
-----------------------------------
-----------------------------------
序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号 单位 标准
-----------------------------------
19动物皮(湿) 吨 15
20动物毛、人发 立方米 30
21动物骨 吨 10
22废旧木材 立方米 5
23废纸 吨 2-5
24废旧棉絮 吨 2-5
25签发废旧物品卫生许 份 10
可证
五实验室检验费 按当地标准
六进口食品检验费 大批量按国家物
价局87价涉字
592号文件执行,
小批量执行当地
标准
七其他费
1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份 50
2年度换发食品卫生许 份 20
可证
3公共场所监督、监测 按当地标准
4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 份 50

5外出检疫、监测、监 每人次 30
督、卫生处理、预防
接种、体验、检验
6外出使用交通工具 按当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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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