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铜政办〔2008〕8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纳入到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体系中,并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部门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自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集中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等参加,分组实施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前1个月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经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本级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具体包括: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事纪律的公开和执行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结果在依法行政考核和行风评议得分中体现。
(三)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四)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